江苏响水田家一公司“3.21”特大爆炸案一审宣判
11月3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佳一化工有限公司“3.21”爆炸事故涉及的22起刑事案件公开宣判,依法判处被告单位7人、被告人53人。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田家驿化工有限公司(事故发生后被吊销营业执照,以下简称田家驿公司)因持续蓄热升温引发自燃,造成硝化废物爆炸,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
法院经审理发现,田家一公司无视国家环保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长期违反法律法规储存和处置硝化废物,企业管理混乱,是事故的主要原因;田家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由其控股公司江苏倪家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祥集团)任命,重大经营决策需由倪家祥集团决定和批准。倪家祥集团和田家一公司共同决定实施违法行为。为了集团自身利益,天嘉一公司仍同意在天嘉一公司技术和设备不合格的情况下建设间苯二胺项目的生产线和硝化工段。明知硝化废物有毒、易燃、易爆,存放地点不符合安全条件,仍不加强安全管理,不制止大规模非法存放硝化废物或提出合理处置方案的。田家一公司被允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最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田家一公司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焚烧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月,为单位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送财物的,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还发现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伪造、出具虚假、不准确的文件,导致田家一公司硝化废物重大风险和隐患被及时曝光,干扰误导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盐城市环保部门和响水县应急管理和环保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复工验收不严格,有失职行为,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一些国家的公职人员仍然受贿。相关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负责人和国家公职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否自首、认罪、接受处罚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原天嘉宜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张勤岳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和单位行贿罪,撤销缓刑与原犯污染环境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5万元(人民币,下同)。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倪家巷集团罚金2000万元,对集团原任及现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吴岳忠、倪成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和十三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原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安全总监兼总工程师耿宏等4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并罚判处九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公司副总经理、硝化车间主任、法定代表人陶在明等2人被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分别判处八年和六年有期徒刑。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贮存硝化废料的当地装卸服务部经营人张惠德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撤销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原天嘉宜公司安全科科长蒋立华和5名安全员被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分别判处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等6家中介机构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分别被判处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盐城市环境监测中心化验室副主任杨浩杰等22名责任人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四年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等15名国家公职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判处七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部分人员被并处罚金,孙锋等9人同时犯两罪,依法予以并罚。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被告人及其辩护单位和辩护人提出的理由和辩护意见依法被采纳。
宣判后,包括张琴岳在内的大多数被告都认罪悔罪,没有上诉。
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和各界代表出席了每起案件的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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