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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3点 这位50岁的老人突然恶念四起 爬进了嫂子的卧室

发布于:2020-12-31 被浏览:3398次

近日,记者从12309中国检察院网上了解到一起强奸案。

魏某某,男,陕西人,1966年出生。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拘留,2020年9月11日被镇安县公安局逮捕。

该案经镇安县公安局调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强奸,于2020年10月10日移送我院起诉。2020年10月10日,法院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以及认罪接受处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3日,告知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依法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同意该案应采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检查,发现2020年8月29日凌晨3点,被告人魏某某醒来,强奸了其对万某某的恶念。他拿着手电筒来到万某某家门口,翻墙进入万某某家。在万某某的卧室床边,他发现万某某正对着墙躺在床上,侧身睡觉。魏某某先用手拉了拉万某某的右臂,万某某醒了就喊,魏某某开了房间灯,万某某看见魏某某就大声喊。让他马上离开。魏某某没有走,而是用双手按住万某某的手,强行发生性关系。在挣扎的过程中,万某某用手在魏某某胸口打了一拳。当魏某某看到万某某大声喊叫时,他松开了手。魏某某让万某某小点声,他说得好。万某某不停地喊着,扬言要死,要魏某某马上离开她家。后来魏某某逃离现场,是怕万某某的叫喊惊动邻居。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支持,被告人魏某某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

我们认为,被告人魏某某违背女性意愿,试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强烈反抗未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3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应当追究他强奸的刑事责任,这是强奸未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的,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主动认罪并接受处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如果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刑。

潇湘晨报记者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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