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单位吃了5年“霸王餐” 法院判决
发布于:2020-11-19 被浏览:3318次
俗话说,“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付饭钱是天经地义的。但是社会上吃“霸王餐”的事件还是时有发生。近日,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照片:视觉中国
整个故事要从2012年说起。2012年,刘与青海某公司签订《食堂租赁合同》,约定公司将食堂承包给刘经营管理,为公司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该公司根据合同向刘支付了餐饮费,租期为一年。2014年初,合同到期。由于合作融洽,双方决定续约5年。根据合同,刘租用的职工食堂主要为单位职工提供餐饮服务。双方同意认可的餐饮消费方式为信用卡和借条。
然而五年过去了,单位却没有按约定支付餐费,欠了十多万元饭钱。无奈之下,刘将该单位诉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主持正义。
城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食堂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根据合同为单位提供餐饮服务,单位应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单位员工刷卡消费7.3万元;至于借条消费的部分,经被告核实,消费金额为30213元。最后,法院裁定,被告向刘支付了10多万元的伙食费和公证费。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法官提醒's吃“霸王餐”不仅违反了合同法,还降低了责任人的社会声誉。在某些情况下,他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潇湘晨报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综合报道
